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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点项目需要办理哪些审批手续?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x0d\x0a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x0d\x0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x0d\x0a4、建设用地预审申请\x0d\x0a5、林地使用申请\x0d\x0a6、采伐许可证(树木不能随意砍伐)\x0d\x0a7、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书(与村民签订的协议书,附在立项申请书内)\x0d\x0a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x0d\x0a9、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确认书(招、拍、挂)\x0d\x0a运作时可以靠后操作,可边建设边申请,在“两证一书”取得前即可请县人大召开常委会,取得一份允许提前开工建设,并在一定期限内补办证件的会议纪要即可。\x0d\x0a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x0d\x0a11、省林采伐许可证 (这个非常重要,一定要有)\x0d\x0a12、使用林地申请表\x0d\x0a13、拟占用林地现场检验报告\x0d\x0a14、项目用地预审的规划审查意见(需要上级批复)\x0d\x0a15、土地使用转让协议(与村民或村委会)\x0d\x0a16、乡村规划选址意见书(与乡村相关的地块开发需要)\x0d\x0a17、项目承包林地开发利用合同(与林业厅/局)\x0d\x0a18、土地使用证明\x0d\x0a19、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x0d\x0a20、公路行道树采伐更新许可证(牵涉公路管理局)\x0d\x0a21、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x0d\x0a2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x0d\x0a23、国有土地使用证\x0d\x0a24、路政管理许可证及路政管理申请表\x0d\x0a25、土地利用总规划图(国土局的土地规划图,规划要以此为依据)\x0d\x0a26、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x0d\x0a27、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x0d\x0a2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完成后)\x0d\x0a29、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施工图的审核)\x0d\x0a30、防雷装置验收(在规划中著名防雷针位置)\x0d\x0a规划者需要了解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走那些程序,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这对实现“创意落地”非常必要。\x0d\x0a环评和矿评与规划关系不大,但也要适当了解一些,便于与甲方沟通,如环评采取一票否决制,有压覆矿的情况下一般很难取得开发权等。
漳州市红色旅游景区申请条件
申请红色旅游景点办理的相关手续:申报红色旅游景点的项目书:1.申报红色旅游景点的基本信息,地理位置与现状概况,经济发展状况,2.革命旧址群特色和主题,3.景区规划目标,相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4.拟实施项目,文物修缮及布展陈列,5.投资估算及安排。
申报单位的意见公章,区县旅游局意见公章,专家评审意见签字,市旅游局审核意见。
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者主要功能之一的地域和空间,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本省旅游景区景点分为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景区景点。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编制并发布。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和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景点。第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景点规划。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规划,经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经批准后的旅游景区景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涉及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未经依法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发建设许可手续。第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及游客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应当依法保护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森林植被、水资源、湿地、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资源。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旅游景区,应当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禁止低档次、低水平重复建设景区景点。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的景观、游乐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景观和环境协调,景区景点内不得违反规划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旅游景区景点砍伐树木、采矿;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内采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除工业旅游景区景点外,其他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内禁止兴办工矿企业。第十一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交通和运输、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道路建设规划、客运线路及站点规划时,应当安排旅游景区景点至市区、交通枢纽地区的公交线路,合理设置停车场(站)等旅游配套设施,改善旅游交通客运条件。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通市区(县城镇)至景区景点的公共客运线路,并在高速公路等交通要道设置中英文景区景点标志牌。
旅游景区景点周围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景区景点的环境风貌。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和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制定安全、防火、公共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旅游经营者经营或者组织漂流、登山、潜水、摩托艇、牵引伞等具有高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者项目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景区开玻璃栈道要办理哪些手续
景区开玻璃栈道归景区项目部或景区管委会负责。需要备案通过才能修建。
凡在全省行政区域的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以及其他旅游景点等自然景区内新建玻璃桥及玻璃栈道,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将项目立项批复(或投资备案)、选址意见书、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县级政府。
由县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州政府,再由市州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省政府批准建设的方可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不得先建后批、边建边批。
根据《通知》,各地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辖区内玻璃桥及玻璃栈道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还未开工建设的,应当按上述规定,尽快报请省政府研究;对已经开工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工,报请省政府研究后,按批复意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齐备的,严禁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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